来源:中诚信国际 金融机构部
作者:魏士轩、张俊宇、姚 曳、唐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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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8条,从总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条款解读及影响分析如下:
一、《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现行《指引》未明确除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标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范围早已超出一般的贷款业务,各类同业业务和金融投资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重要部分,同时表外业务规模也在逐年提升。在此背景下,本次《办法》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拓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金融资产,对部分同业、金融投资及表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影响较大,加大其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
二、《办法》强调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
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不同银行,认定标准不同,主观性较强,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不良资产及重组的定义》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其债务至少归为关注类;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增信方式除外);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办法》要求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零售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指标和要求,贷款、债券、其他投资等所有资金来源为银行的债权均纳入交叉*** 的适用范围,加大了非零售单一债务人信用风险暴露对银行五级分类的影响,对银行的风险控制与监测提出更高要求。《办法》对于零售资产风险归类更加客观和科学,同时对于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留有一定空间,用脱期法交叉认定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三、五级分类标准的细化
本次《办法》参照新会计准则在关注和不良资产认定标准上作出具体要求,与现行《指引》相比,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指引》对逾期天数与五级分类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的规则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口头指导,由于各地银行业经营情况和监管部门理念不同,实际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的规则被正式提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仍以抵质押物公允价值能够覆盖抵质押贷款余额或有保证人担保且保证金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纳入不良。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超过270天应至少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至少归为损失类,部分银行面临不良上升压力。此外,关于关注贷款的划分,《指引》规定只要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级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但在实操过程中,部分债务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并未下降,只是因操作性等特殊原因产生债务短期逾期,一般银行不将此类资产纳入关注类。因此,《办法》对关注类划分标准作出弹性要求,因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内)金融资产以及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可豁免划分为关注类。
二是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归为不良资产。《办法》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具体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 或逾期等;(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需注意的是,《准则》中要求即使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因此不能将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标准,应以债务人信用状况是否实质性恶化为信用减值的判断依据,从而确定是否分类为不良资产。
表1: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的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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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五级分类定义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关注和不良的分类标准
至少归为 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二)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至少归为 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三)重组贷款(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至少归为 可疑类
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至少归为 损失类
无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五级分类上调标准
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无
同时满足:
(一)符合上述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定义;
(二)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三)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四)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五级分类标准细化可能的影响:
(一)五级分类将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金融资产质量
《办法》更加细化了金融资产的五级分类标准,将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以及预期信用损失挂钩,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将被划分为不良类,银行业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将得到明显改善。对于管理规范、五级分类严格的银行而言,《办法》实施对五级分类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于部分中小银行而言,《办法》实施后可能导致以前划分为正常类的资产下迁至关注类或不良类,资产质量将面临一定下行压力,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化解提出更多挑战。
(二)部分银行的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压力将上升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根据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模型计提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不同阶段金融资产对应的信用损失准备计提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银行受到人员、系统、技术等方面限制,无法准确地根据实质性风险判断主体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因此仍将逾期天数或五级分类作为金融资产三阶段划分的主要标准。在本次《办法》实施后,部分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下迁可能导致相关资产由第一阶段下迁至第二阶段。《准则》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其中第一阶段金融资产需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损失准备,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金融资产需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损失准备。因此,金融资产第一阶段下迁至第二阶段可能导致信用损失准备金额大幅提升。此外,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损失还需满足监管部门对于拨备覆盖率的要求,若部分银行存在未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的情况,新规实施后此类银行的不良规模将有所增长,进而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压力进一步上升。
四、《办法》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和风险分类情景
由于现行《指引》未明确定义重组贷款,且规定所有重组贷款均应纳入不良,商业银行在重组贷款的认定上存在差异,部分银行未完全将办理过展期、借新还旧等合同调整的贷款认定为重组贷款,从而导致不良指标被低估。本次《办法》将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规定单独成章,体现了监管对重组资产风险的重视。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了重组资产认定标准。重组资产的定义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列明了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认定情形(具体内容见表2),关于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形表述体现了新规以债务人为中心进行风险分类的理念;合同调整及再融资情形将展期、宽限本息偿还计划、借新还旧、利转本、置换等情形严格框定在重组资产的范畴,为银行准确认定重组资产提供了依据,银行间重组资产数据的可比性得到提升,同时也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办法》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风险分类和观察期要求。《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资产重组后必须划为不良资产,如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如重组前为不良资产,重组后仍应划分为不良资产,在观察期内满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至关注类;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办法》相较于《指引》,严格重组资产退出标准,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且不得低于1年,同时规定如发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未解决财务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资产质量持续恶化导致分类下调等情形,均需重新计算观察期。
表2:重组资产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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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重组资产
/重组贷款
认定标准
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银行调整合同条款
债务人财务困难+银行调整合同条款/银行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债务人自主行使现有合同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
具体情形
未定义具体情形
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一)展期;(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四)利息转为本金;(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七)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八)置换;(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风险分类
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资产,观察期内满足相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
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观察期要求
至少6个月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内风险分类下调/观察期内未及时足额还款/观察期结束时财务困难未解决,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退出标准
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
重组资产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
《办法》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符合相关要求的资产将被纳入重组资产管理,同时近年来房企债务风险加速释放,部分区域地方财政债务压力上升,房地产、城投等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办法》相对弹性的风险分类标准或将提升商业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重组资产规模上升。虽然《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规定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因此,随着重组资产规模的增长,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关注贷款大幅增长的问题,从而加大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
五、《办法》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自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新规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要求进行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仍可按照现行《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较长的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的准备,避免短期内对行业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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