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SX2024年债权资产转让项目(债权转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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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vs敦化农商行一审败诉;中航证券5起未决诉讼合计涉诉4.6亿 | 2023年券业周新闻(11.18-11.26)

ZYSX2024年债权资产转让项目

券商诉讼统计

(2023.11.18-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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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春中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北证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293,586,032.90元及利息(利息以293,586,032.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2023.11.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公司”)于近日通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何志涛先生因与国信证券于2016年9月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自2019年7月起,其股票质押融资开始陆续到期,到期未能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购回股票并构成*** ,质权人国信证券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已*** 的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收到国信证券的通知,因其与国信证券的质押式回购业务*** 纠纷,国信证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何志涛先生所持的21,771,49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进行司法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何志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8,328,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4%;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288,328,57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截至目前,于2023年11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的43,782,167股股票尚未完成交割过户,若过户完成后,何志涛先生将持有244,546,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

来源: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何志涛先生持有的公司43,782,167股高管限售流通股于2023年11月7日10时至2023年11月8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已按期进行。

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被司法处置拍卖的43,782,167股公司股份已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竞买人钱林洁在本次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竞得10,000,000股、竞买人钱川源在本次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竞得13,782,167股、竞买人秦文丽在本次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竞得10,000,000股、竞买人张明在本次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竞得10,000,000股,所有被拍卖股份全部完成竞拍。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上述被司法处置拍卖的43,782,16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已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股份过户后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银河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金鸿控股于近日收到新能国际告知函,获悉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于2017年1月18日质押予银河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40,899,144股股票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10时至2023年12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10/01)。

司法拍卖原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

司法拍卖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拟司法拍卖股份数量及比例: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所持公司140,899,144股股票,占所其股份的98.44%,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

司法拍卖期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的计划拍卖时间2023年12月18日10时至2023年12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方式:司法拍卖;

价格:拍卖价格以法院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43,265,817股,占公司总股本21.06%,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为143,138,16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持有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43,54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24%)的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苏实业”)因将被司法强制执行,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强制执行30,233,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

因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与弘苏实业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中航信托将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1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和(2023)赣0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弘苏实业持有的30,233,332股公司股票强制执行变卖,从而导致弘苏实业股份可能发生变动。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深国仲受7300号-4的《仲裁通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及其配偶林凯旋、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当事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林宏润;被申请人四:林凯旋;被申请人五: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仲裁申请书》基本内容如下: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SX166622000346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一》),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70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等,授信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同日,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BZ166622000016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被申请人三、四共同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BZ166622000017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均承诺各自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全部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DY16662200000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商铺115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5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商铺116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49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1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307799号]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9100万元人民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12条第13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ZY166622000003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一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合同第11条第13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在《授信合同一》项下,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26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且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据号为GS220324000000040;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24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且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据号为GS220325000000023。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用途为采购支付水泥款,借款年利率均为5%,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第3条约定对不能按时还清的借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11条约定借款人*** 不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及应付款项则贷款人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SX166622000346-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二》,《授信合同二》及前述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简称“主合同”),第1条、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等,授信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合同第16条约定编号为《授信合同一》中已使用未结清额度纳入本合同统一管理,占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视为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上述未结清额度对应的单笔业务合同为:(1)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

充;(2)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同日,被申请人五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BZ166623000017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签订了编号为DY16662300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五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0107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4020-24-1-10107~1号]等40套不动产,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12条第13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上述《抵押担保合同》第14条第4款、《质押担保合同》第13条第4款均约定,无论是否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

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人民币2600万元展期,展期期间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1月10日;同日,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人民币2400万元展期,展期期间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4年1月10日,第5条约定还本计划为:2023年4月10日之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后续2023年4月30日之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随后2023年5月31日前还本不低于300万元,此后自2023年6月起(含当月),每月月底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两份《借款展期合同》均约定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5%,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第3条均约定担保人自愿按编号为BZ166622000016、BZ166622000017、DY166622000002、ZY166622000003、DY166623000004、BZ166623000017(《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023年5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五签订编号为BCXY2023BJ-01的《补充协议》,将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第5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变更为:借款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100万元;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归还本金不低于100万元;7月(含)至10月(含)每月归还本金不低于150万元;自11月(含)起,每月归还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清,利随本清。

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五签订编号为BCXY2023BJ-02的《补充协议》,将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第5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又变更为:借款人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还本不低于100万元,7月起(含)每月15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剩余到期一次性结清。

被申请人一未按《借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约清偿本金及应付款项,故申请人有权依照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他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第13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9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21条、《最高额质押合同》第20条、《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第15条均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2、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2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220325100189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7的《借款展期合同》、2023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BCXY2023BJ-01的《补充协议》、2023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BCXY2023BJ-02的《补充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6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10日,暂计利息320,555.55元、罚息6,192.13元、复利658.6元;此后复利以应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至被申请人一实际清偿逾期利息之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46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计至被申请人一实际清偿逾期本金之日止)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806,911.09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就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一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5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5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116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319549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5-9号裙楼121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307799号],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1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8、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被申请人五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0107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1100114020-24-1-10107~1号]等40套的不动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47934317.37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来源: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春勇;施巍玮。

2022年6月16日,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为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城建设)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665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6月17日。2022年6月23日,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为被告银城建设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182.1789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6月24日,2022年9月20日,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为被告银城建设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9月11日。上述业务由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春勇、施巍玮提供担保。截止到公告日,被告银城建设未足额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号:(2023)苏0104民初16120号。(一)判令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款本金2,338,264.38元,利息(含罚息等)430,132.47元(利息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二)判令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6,000元;(三)判令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春勇、施巍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号:(2023)苏0104民初16124号。(一)判令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款本金2,481,227.24元,利息(含罚息等)32,255.95元(利息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二)判令被告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三)判令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春勇、施巍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来源: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分别于2022年8月20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9月29日、2023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判决事项。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获悉,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

受理机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广东信汇因业务合作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20190541-3-1(1)号《融资额度协议》,约定由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信汇公司授予融资额度人民币600,000,000元,额度使用期限为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上述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先后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王春江及肖夏、上海易势、河北易联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各方为上述20190541-3-1(l)号《融资额度协议》项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内与广东信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为限;此外,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分别与东方恒正、易联汇华签订《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约定东方恒正以其持有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出质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约定易联汇华以其持有的广东信汇1,812万元股权、上海易势719.5648万元股权,分别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另与王春江先生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由王春江先生以其名下位于通州区怡乐园二区的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诉称广东信汇未能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回补垫付资金、亦未依约支付手续费,以致成诉。

该案件经天津二中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2022)津0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天津二中院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执123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的银行存款526,890,439.46元;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 金276,554,946.49元、以526,890,439.4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的*** 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各自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45000001288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冻结被执行人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812万元股权[以(穗)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620190808035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冻结被执行人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19.5648万元股权(以股质登记设字[142020]第006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二区11号楼5至6层25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1105228号),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一审律师费50,000元;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059,27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05,628元;九、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入破产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因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中院”)受理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出的对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案号(2022)沪03破420号。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市三中院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上海市三中院指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上海市三中院公告,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12月16日,上海市三中院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破产法院“网络债权人会议APP”以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由上海市三中院主持,公司、管理人、参与债权申报的债权人或代理人共计37家出席了本次会议。2023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2023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法院裁定自2023年1月28日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了《重整计划草案》,并通过邮件形式送达各债权人以供表决,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7日的临时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其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出资人以供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16时,请各位债权人、出资人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行使表决权利。截至目前,其他破产重整相关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中。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3.(2023)鄂0204民初2610号案件。

(1)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3)案号:(2023)鄂0204民初2610号。(4)案件涉诉金额:4,650,357.14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8日,被告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5张,票面金额共计4,650,357.14元,收款人均为四川嘉寓,承兑人均为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出具后又依次转让给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鼎曜槃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名称变更为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之后,被告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5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质押给原告,为借款人吕灵仙在原告处的465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对应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办理了质押背书。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为借款人吕灵仙发放了465万元的贷款。但是,上述5张汇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提示付款,承兑人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票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6)原告诉讼请求:①依法判令被告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4,650,357.14元和利息(利息以4,650,357.14元汇票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本行商鼎路支行就与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李慧、司德贤、李景香、蒋燕、李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李慧;被告三:司德贤;被告四:李景香;被告五:蒋燕;被告六:李亚东。

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6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保证人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以其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抵押房屋”)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以抵押房屋的租金收入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2023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六签订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五、被告六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借款合同等材料签订后,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申请履行了款项发放义务;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等担保人亦未按照约定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998万元及利息、复利等;(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前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房屋的租金收入享有质权及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宁强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23)陕0726民初1392号),宁强县人民法院召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明耀于2023年12月6日到宁强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

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明耀(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021年9月3日,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后经协商,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061006993210903001001。该合同对借款额度、借看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第5.2项罚息利率第5.2.1款约定,对于被告秦川公司未按合同(含支用单、借据)约定(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第八条费用第8.2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秦川公司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被告秦川公司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9月3日,被告张明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1561006993210903001001。被告张明耀自愿为被告秦川公司与原告签署的编号为1061006993210903001001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三年;主合同债权确定期间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被担保最高额债权为最高额本金2000000元及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秦川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请支用290000元借款,原告审核后当日向其发放了290000元贷款。双方明确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2022年9月2日,被告秦川公司向原告申请支用1710000元借款,原告审核后,于当日向其发放了1710000元贷款。双方明确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借款年利率5.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上述两笔贷款发放后,被告秦川公司并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此前,原告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秦川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截止本次诉讼前,被告秦川公司仍有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7237.08元(截止2023年10月25日)未归还和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被告秦川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了200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秦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张明耀未按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均已构成***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和理由:1、判令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57237.08元)。2、判令被告张明耀对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起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并申请“解除对案涉土地房产的查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2022]粤19民终13092号),法院判决公司一审、二审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粤民申15441号),主要内容:“你公司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1309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1年9月,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电子”)对于2020年9月收到的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广视”)背书转让用于支付货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8,415万元到期无法兑付事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立即兑付该票据。2021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初1921号,一审判决如下:判决被告中信国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河电子支付8415万元及利息。被告中信国安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书中关于支付利息及诉讼费部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终125号,法院裁定准许中信国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4.04元,减半收取为9517.02元,由上诉人中信国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20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公司股票交易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泛海”。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法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28日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裁定不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则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预计无法得到有效改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2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营业信托纠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37,000,000元及利息。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鄂0192民初9256号之三],裁定:准许国通信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国通信托负担。

来源: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1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武汉国芯泽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芯泽通”)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26,900,000元及利息。

2023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鄂0192民初16074号之一],裁定:准许国芯泽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芯泽通负担。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7)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已收到最高院民事(2020)最高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华融信托享有的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司因该涉诉事项累计被司法扣划金额为29,254.2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被扣划金额为19,276万元。公司已就上述被司法扣划29,254.25万元向亿阳集团发函索偿,其中被扣划的2,927.05万元已到偿付日。亿阳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依据阜新银行已开具的履约保函,向阜新银行发出书面索偿通知已满15个工作日,公司尚未收到阜新银行应支付的相关款项。

截止披露日,该涉诉事项累计到期未偿付金额为29,254.25万元。该笔司法划扣没有如期偿付,已形成新的资金占用,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计提相关损失。公司将与亿阳集团和阜新银行持续就上述事项进行沟通,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的权利。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31,252.25万元(其中上海信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涉及资金占用1,998万元,华融国际案涉及资金占用29,254.25万元)。公司将与亿阳集团持续就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沟通,向亿阳集团进行追偿,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的权利。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

来源: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处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因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及其关联人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现长城国兴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处置中山润田所持公司557万股股票。

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08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本公司诉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本公司诉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睿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给公司8,900,8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夏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公司公告费600元,

深圳市德诺凯瑞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鲁09民初123号)等相关材料,因与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数智”)发生合伙合同纠纷,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向泰安中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原告: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东岳财富);

被告一:皇氏数智有限公司;被告二: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原告东岳财富、皇氏数智、深圳市德诺凯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诺”)签订《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并完成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岳数智”)的设立,其中原告、皇氏数智为有限合伙人、深圳德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与皇氏数智签订《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东岳数智确保原告在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每年能从基金取得投资本金6.5%的投资收益,如原告每年从基金所获得的实际投资收益金额小于上述约定收益金额,皇氏数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向东岳数智出资3.1亿元。

原告东岳财富认为,自2020年12月12日起直至今日,东岳数智未再依约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皇氏数智的差额补足义务已经触发,其应向原告补足应付而未付的投资收益。另外,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当东岳数智未达到在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整时,原告有权要求皇氏数智收购其持有基金的全部份额。原告认为,皇氏数智违反业绩承诺,构成对原告的预期*** ,要求皇氏数智立即履行投资本金的回购义务,并认为皇氏集团应对皇氏数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皇氏数智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10,00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皇氏数智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58,211,111.11元(差额补足款自2020年1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计算方式为原告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6.5%/年÷360×当期投资本金的实际存续天数,此后的差额补足款按照前述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二皇氏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深圳市展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按仲裁《协议书》约定期限收到款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60)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理财协议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后,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与上海迈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众”)、深圳市展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顿投资”)签订《协议书》,统筹解决公司仲裁风险并于2022年11月17日执行了仲裁裁决。根据《协议书》约定:“上海迈众在《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365日内或确认可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之日前(以早到的时间为准),向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11,250万元。”公司按《协议书》约定并根据上海迈众的指令已向同方投资发起诉讼,目前诉讼尚未判决,公司及上海迈众尚未取得同方环境相应比例的股份。截至目前,距《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日已满365日,已触发《协议书》约定的情形,公司尚未收到上海迈众应支付的11,250万元。

桐乡市安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4号)

桐乡市安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武汉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的其他纠纷案:

桐乡市安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安豪”)与武汉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卓”)、迪马股份及其他相关方分别签署了关于武汉两个项目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债务协议等。桐乡安豪认为武汉东卓未能依约归集和转付资产收益,未能配合项目资产收益清算等事宜,故申请仲裁要求武汉东卓及迪马股份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其他相关方对前述款项及费用提供共同连带责任,所有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的连带支付责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47)

来源: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2,132,747.1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3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251,126.80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为672,232,491.2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672,483,618元。

截至本公告日,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20,203,066.75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5.25%,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2,435,851,373.03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52.35%。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956,054,439.78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27.60%。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

来源: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公告

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案。

2018年5月9日,“16富贵01”公司债发生实质*** 。2019年8月23日,“16富贵0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2020年1月3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普通破产债券的清偿率为1.8096%。“华融融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金额为1,930,857.63元,尚有本金、利息、*** 金等无法获得偿付,损失共计104,769,939.56元。

案号:FTZD2020150。

国新证券要求爱建证券赔偿华融证券尚未偿付本金、利息及*** 金共计104,769,939.56元,且同时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9.25受理。

2,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案。

2018年5月9日,“16富贵01”公司债发生实质*** 。2019年8月23日,“16富贵0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2020年1月3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普通破产债券的清偿率为1.8096%。“创金合信华融莱商2号资产管理计划”可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金额为2,896,286.44元,尚有本金、利息、*** 金等无法获得偿付,损失共计157,154,909.34元。

案号:FTZD2020151。

创金合信基金要求爱建证券赔偿华融证券尚未偿付本金、利息及*** 金共计157,154,909.34元,且同时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9.25受理。

3,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案。

2018年5月9日,“16富贵01”公司债发生实质*** 。2019年8月23日,“16富贵0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2020年1月3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普通破产债券的清偿率为1.8096%。“嘉实资本—华融稳赢32号资产管理计划”可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金额为579,257.29元,尚有本金、利息、*** 金等无法获得偿付,损失共计31,430,981.86元。

案号:FTZD2020152。

ZYSX2024年债权资产转让项目(债权转让试点)

嘉实资本要求爱建证券赔偿华融证券尚未偿付本金、利息及*** 金共计31,430,981.86元,且同时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9.25受理。

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案。

2018年5月9日,“16富贵01”公司债发生实质*** 。2019年8月23日,“16富贵0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2020年1月3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普通破产债券的清偿率为1.8096%。“华融融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金额为386,171.53元,尚有本金、利息、*** 金等无法获得偿付,损失共计20,953,987.91元。

案号:FTZD2020153。

华润深国投信托要求爱建证券赔偿尚未偿付本金、利息及*** 金共计20,953,987.91元,且同时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9.25受理。

近日,爱建证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3]沪贸仲裁字第1842、1843、1844、1845号裁决书,仲裁庭已对申请人国新证券(原华融证券)、创金合信基金、嘉实资本、华润深国投信托与被申请人爱建证券之间关于《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做出裁决,爱建证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述申请人赔偿债券本金和利息损失的5%,仲裁费的50%及律师费150,000.00元。上述4起案件,爱建证券将赔偿申请人本息损失15,721,232.00元,支付仲裁费1,181,482.00元,支付申请人律师费损失150,000.00元,共计支出17,052,714.00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10487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投资业务中,*** 债券本金合计4.08亿元,*** 债券共计提减值准备0.31亿元;其中,共有合计3.75亿元的*** 债券本金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故未计提减值准备,已在损益表中体现。随着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增加,需对公司投资业务收入波动及投资资产质量保持关注。

*** 项目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安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 的项目余额合计2.53亿元,针对上述风险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2.50亿元,计提比例98.8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 的项目共计5笔,涉及融资余额共4.15亿元,公司针对上述股票质押风险项目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18亿元,总计提比例28.30%。信用交易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且市场及信用风险事件多发,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截至2022年末,安信证券以自有资金参与的资管产品的*** 金额合计3.72亿元,针对上述*** 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0.67亿元,计提比例18.01%。

2020-2022年,安信证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规模逐年下降,其中2022年计提减值规模很小且冲回信用减值损失0.02亿元,主要系股票质押的风险项目实现司法拍卖等处置进展,冲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致。2020-2022年,公司营业费用率波动增长,薪酬收入比波动下降,整体成本控制能力较好。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10753号)

截至2023年6月末,长江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0.96亿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95亿元;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合约的剩余本息共计4.26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98亿元,部分合约正在通过诉讼及处置股票等方式逐步收回欠款。

截至2023年6月末,具有*** 风险的债券投资本金共1.60亿元,其中0.60亿元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已通过估值下调在损益中反映,另外1.00亿元计入其他债权投资,已计提减值损失1.00亿元,整体信用风险可控。

2020-2022年,长江证券营业支出先增后减,年均复合下降1.94%。2022年营业支出47.50亿元,同比下降12.78%,公司营业支出以业务及管理费为主,2022年业务及管理费44.54亿元,同比下降10.25%,占当年营业支出的93.76%,业务及管理费主要为人力成本费用,同比下降系与业绩挂钩的员工浮动薪酬受业绩下滑影响而有所下降。2022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冲回0.80亿元,主要系融资类业务、其他债权投资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少所致。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46D-01)

截至2023年6月末,东方证券股票质押业务余额人民币76.36亿元,均为自有资金出资,较上年末下降16.3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担保物账面余额合计80.69亿元。2023年上半年计提减值准备9.36亿元,转出5.53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减值准备余额53.1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78%。

截至2023年6月末,东方证券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77.0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11%,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3.14亿元和坏账准备23.32亿元。上述减值准备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减值),金额为76.93亿元。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涉诉金额较大,该部分资产不确定性较高,仍需关注未来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2023年前三季度,东方证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9.99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119.96%,主要为对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计提的减值。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等业务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主要诉讼及仲裁(占公司诉讼及仲裁总额90%以上)涉及待偿还本金约为59.09亿元。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十三)

一审原告:珠海瑞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公司”);

一审被告:广东省粤科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公司”);

一审第三人:韶关市法思诺紧固件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思诺公司”)。

2019年7月,瑞嘉公司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平台竞得法思诺公司100%股权和相关债权,并于2019年8月与产业园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产权交易款等。2020年7月,瑞嘉公司以产业园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等为由,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关于法思诺公司股权及债权的《产权交易合同》及有关协议、返还产权交易款及利息、支付*** 金、赔偿损失等。

诉讼标的:产权交易款及利息约11,864万元、赔偿*** 金与损害赔偿金约1,889万元。

一审原受理机构为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初1号民事判决,解除瑞嘉公司与产业园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产业园公司向瑞嘉公司支付约13,029万元。

2022年9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终954号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号民事判决,驳回瑞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9日,产业园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最高法民申2082号应诉通知书,瑞嘉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954号民事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76D-01)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含下设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55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其中公司主动起诉案件共计88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26亿元;公司被诉案件共计467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2.87亿元。

信用减值损失方面,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2022年转回信用减值损失3.72亿元,主要原因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融出资金规模下降及划分为第三阶段的资产收回部分款项,对应信用减值损失转回所致。此外,由于2022年税前利润下降以及国债、基金等免税收入增长,公司计提所得税费用14.90亿元,同比减少48.79%。

营业支出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发生业务及管理费70.88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1.33%,营业费用率为53.55%;同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0.13亿元。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公司2023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50.90亿元,同比有所上升,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7.21%;由于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同比大幅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同比大幅上升,上半年实现综合收益总额57.97亿元,同比有所上升,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67.51%。

从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金融工具及其他项目信用减值准备余额为27.47亿元,较上年末小幅增长0.62%,主要包括融出资金减值准备4.04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6.07亿元,债权投资减值准备4.89亿元和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6.11亿元。上述减值准备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减值),金额为22.62亿元。公司减值准备已充分反映资产风险,计提较为充分。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85D-01)

2023年以来,公司租赁资产规模略有增长,截至2023年6月末,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较年初增加6.24%至357.72亿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融资租赁收入14.37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2.58%;非融资租赁收入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保理业务收入0.41亿元,实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0.22亿元,实现投资收益0.11亿元,实现其他收益0.07亿元。营业支出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发生利息支出6.11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0.59%。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3年上半年公司净营业收入为9.00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5.52%。费用支出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为2.02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5.61%;此外,公司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损失0.83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60.99%。在上述因素共同影响下,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57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6.39%,公司盈利水平总体保持稳定。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3年度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0309M-01)

2022年前三季度,越秀资本实现营业总收入32.56亿元,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75.06%,其中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7.28亿元、4.81亿元及0.47亿元。同期公司发生营业支出16.76亿元,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78.51%,其中利息支出16.74亿元。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计11.28亿元,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92.12%;发生业务及管理费4.42亿元,营业费用率为15.39%。此外,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79亿元。在以上因素共同影响下,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9.52亿元,相当于2021全年的88.15%;实现综合收益总额为20.32亿元,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93.7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九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74D-02)

2023年上半年,公司计提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2.87亿元,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截至2023年6月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25.1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09%,整体风险较为可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799.68亿元,担保物较为充足,风险相对可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减值准备余额6.19亿元,较上年末上升9.64%。

2023年上半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2.04亿元,较上年同期的1.79亿元明显提升,主要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在上年有较大规模减值冲回。

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89.78亿元,较上年增长8.40%,主要为长期应收款及融出资金减值准备增加影响;其中融出资金减值准备、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及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分别为25.12亿元、11.21亿元和16.32亿元。上述减值准备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金额为53.93亿元,整体计提较为充分。

2022年,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有新进展(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7笔,其中涉及2笔质押式回购业务,1笔融资融券业务、1笔股权回购业务、1笔担保保证合同纠纷、1笔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1笔证券虚假陈述合同纠纷。此外,公司(除境外上市子公司)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共1起,涉及案件金额1.81亿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有新进展(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5笔,其中涉及2笔质押式回购业务、1笔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笔证券虚假陈述合同纠纷以及1笔股权回购业务争议仲裁。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10430号)

2020年,由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煤电”)发生债券实质性*** ,其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化”)亦发生流动性危机,对河南省内企业的融资和信用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对河南能化及永城煤电债转股投资为8.00亿元,截至2023年9月末,公司对该部分投资已计提减值3.60亿元,计提比例45.00%,后续退出方案及进程需持续关注。债权投资主要为公司收购的重组类非金不良债权。

2020-2022年末,公司债权投资规模持续下降,截至2022年末,公司债权投资规模较年初下降9.86%,主要系公司主动收缩非金不良业务规模所致;其中收购的非金融不良资产占比95.51%,信托计划投资和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及占比均较小。其中截至2022年末,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10.60亿元,计提比例11.41%,其中对非金不良资产和信托计划分别计提减值准备9.72亿元和0.85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为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资产。2020-2022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其中2021年末较年初增长115.29%,主要系公司新增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信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所致。截至2022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4.68亿元,较年初增长30.18%。截至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共计提减值准备2.71亿元,全部为针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末,该笔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79亿元,减值计提比例为41.66%。

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支出13.40亿元,同比小幅增长0.52%,其中资产减值损失3.25亿元,主要为针对部分问题楼盘纾困项目回款不及预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8678号)

根据华西证券年报披露的信息,截至2023年半年度报告日,股票质押业务有1笔项目涉诉,涉及融资本金1.00亿元,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收回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正在处置担保方提供的抵押房屋;融资融券业务有一笔项目涉诉,客户向公司借入本金,强制平仓后涉及未偿还本金8736.54万元,担保人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客户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23年上半年报告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华西证券公司主承销及受托管理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远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涉及债券*** ,共有10位投资者起诉公司,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吴江天虹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法人机构。上述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其投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赔偿责任,累计涉及诉讼本金10113.20万元。截至公司2023年上半年报告披露日,其中四案中止审理,另外六案完成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判决。2023年9月21日,公司提交的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未针对该事件计提预计负债,需持续关注该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的相关影响。

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0.21亿元,同比增长15.51%;在营业总收入增长带动下和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减少影响下,同期公司净利润实现5.22亿元,同比大幅上升79.99%;同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未年化)为2.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原告: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远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洛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温州天颢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借款合同纠纷涉诉金额:44,916.36万元。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远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洛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远弘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日明、李勇、陈茂森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8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爱迪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亿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6月20日止以1.2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2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2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2、爱迪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万元。3、苏日明对上述第1、2项判决中爱迪尔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爱迪尔公司追偿。4、公司对李勇所持的已质押予公司的爱迪尔公司2120万股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以该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李勇在公司实现质权后,有权向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5、公司对陈茂森所持的已质押予公司的爱迪尔公司1880万股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以该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陈茂森在龙公司实现质权后,有权向爱迪尔公司追偿。6、驳回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846.60元,由公司负担108,581.60元,爱迪尔公司、苏日明、李勇、陈茂森负担796,265.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原告文旅汇金公司、原审被告爱迪尔公司提起上诉。公司此前已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维持龙岩中院(2021)闽08民初848号民事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2、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8民初848号民事判决第6项。3、爱迪尔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其所持有的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爱迪尔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7)

来源: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23年4月13日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23年5月25日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业绩亏损等重大事项的公告》,2023年7月18日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23年8月29日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2023年10月16日披露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业绩亏损等重大事项的公告》,对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披露。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新增37项失信行为。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3年度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0768M-02)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2年9月末,陕投集团”及子公司披露诉讼总笔数9笔,总金额250,055.91万元,其中未获得生效裁判文书的诉讼总笔数1笔,总金额2,000万元,其余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或已被驳回起诉。若上述未决诉讼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判决结论或执行困难,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情况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中诚信国际将对此保持关注。

近年来,陕投集团”子公司西部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的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1)质押股票“乐视网”(证券代码:300104.SZ)向贾跃亭等人融出资金本金10.19亿元。贾跃亭等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到期后,未履行约定赎回股票,构成*** ,西部证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11月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2020年12月,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质押股票“*ST信威”(证券代码:600485.SH)向王靖等融出资金本金5.00亿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019年9月18日对此案做出民事裁定,并于同年9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1年末,西部证券对*** 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及债券逆回购业务共计提减值准备15.27亿元。中诚信国际将对西部证券股权质押业务风险事件的后续进展和计提减值金额对西部证券经营业绩的影响保持持续关注。

未决诉讼方面,根据西部证券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6月末,西部证券为被诉讼对象的涉诉事项共七项,其中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有三件,包括安徽盛运环保集团(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债务*** 诉讼案、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案,涉诉金额分别为5.61亿元、145.28万元和133.20万元。盛运环保诉讼案涉诉金额较大,中诚信国际将对该案件后续进展及其对西部证券可能带来的损失保持关注。

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案号:(2023)沪仲案字第5671号

第一申请人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方圆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鹤山市明鑫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广州市明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2日,深圳市盛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广州市黄埔区水西留用地地块之第一阶段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深圳市盛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诚意金100,000,000元。现深圳平安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100,000,000元,并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为28,96,66667元)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 金(以逾期之日应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之和124,6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为861,300元)3.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1][2]项仲裁请求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海仲裁委实际收取为准)。以上合计标的金额为137,132,966.67元。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23)0106191)

受限资产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吴中金控合并口径受限资产为其他货币资金,金额为4031.74万元,主要为子公司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002778.SZ,“中晟高科”)因为诉讼被冻结的资金。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27D-01)

中诚信国际亦关注到周期性行业波动以及地产行业环境的变化使得建发集团业务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且2022年以来地产业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规模较大、债务规模进一步上升、杠杆水平亦处于高位等因素对建发集团经营及信用状况造成的影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案号:(2019)沪74执68号、(2022)沪7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王悦。

受理执行的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申请执行时间:2019年3月28日

申请执行的内容:依法强制王悦向兴业证券履行(2019)浙杭网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3,3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11,715.9776万股“恺英网络”和1,197.0684万元现金股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结果:截至目前,兴业证券累计收回款项47,611.83万元。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744号)

2020-2022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大,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67%、14.90%、32.85%和2.22%、4.65%、9.21%。当前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仍较差,后续仍有减值风险。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120D-01)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无对生产经营、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未决诉讼方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诉讼预期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2023年上半年公司发生业务及管理费45.21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2.28%,营业费用率降至41.89%;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47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48.93%;发生其他业务成本8.63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63.27%。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7.30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净利润的58.54%。

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3年6月末,中航租赁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4宗,公司均为原告。4宗诉讼涉及租赁合同的金额合计8.22亿元,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来源:中诚信国际《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98D-01)

截至2023年6月末,中航产融下属子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共13项,涉及金额共计31.17亿元。其中,中航资本深圳涉及重大未决诉讼3项,涉及金额合计10.35亿元;中航租赁涉及重大未决诉讼4项,涉及金额合计8.22亿元;中航信托涉及重大未决诉讼1项,涉及金额7.93亿元;中航证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5项,涉及金额合计4.68亿元。

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合并口径实现营业总收入126.17亿元,同比下降3.22%;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合计17.90亿元,同比下降14.49%;发生营业支出76.91亿元,同比增长11.30%。受此影响,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合并口径实现净营业收入56.26元,同比减少22.05%,营业费用率上升至38.53%。此外,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合并口径发生信用减值损失9.20亿元,相当于上年全年的55.79%。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合并口径实现净利润16.82亿元,同比下降49.66%,为上年全年的57.6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62D-01)

截至2023年6月末,中泰证券合并口径股票质押业务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54.55亿元,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余额为3.09亿元。同期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待购回余额59.97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8.22%;其中母公司口径自有资金融资规模为46.44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9.13%,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80.09%。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38亿元、0.67亿港元和0.20亿美元。其中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为0.6亿元和0.1亿美元。其他重要诉讼方面,2022年1月,作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公司被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提起诉讼,判令公司对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为45.71亿元。2023年9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2023年3月末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万家基金新增两件以前年度发生的超过5000万元的未结诉讼;作为原告涉案金额为1.42亿元,作为被告涉案金额为8.96亿元;其中万家基金被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辽中信用社)提起诉讼,判令万家共赢对辽中信用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截至报告出具日,万家基金作为被告案件仍处于上诉过程中。中诚信国际将对公司诉讼的最近进展保持关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81D-01)

截至2023年6月末,中信建投股票质押业务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146.58亿元,担保物较为充足,风险相对可控;截至2023

年6月末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余额4.83亿元,较上年末下降8.89%。未来公司将继续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稳健、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营业支出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发生业务及管理费55.96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0.92%,营业费用率为41.56%。同期,公司转回信用减值损失0.18亿元,主要系市场行情回暖推动买入返售业务中收到的担保物公允价值上升,公司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致。此外,2023年4月,紫晶存储因涉及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已针对上述事件计提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023年上半年公司发生营业外支出9.81亿元,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融出资金减值准备12.86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4.83亿元和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7.64亿元,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为25.3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0.64%。上述减值准备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减值),金额为15.45亿元。公司减值准备已充分反映资产风险,计提较为充分。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66亿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十三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4077D-01)

截至2022年末,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减少17.34%至1,094.78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79%,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317.95亿元。2022年转回减值损失8.22亿元,截至2022年末减值准备余额25.0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4.64%。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上升3.79%至1,136.30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299%,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669.00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减值准备余额25.26亿元。。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881.82亿元,2022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转回减值损失2.62亿元,截至2022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65.8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3.83%,整体风险抵御能力较强。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308.22亿元,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47%;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为111.98亿元。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867.07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65.75亿元,与上年末基本持平。

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周亮与被上诉人郁正安、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民终1229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裁定:准许上诉人周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5311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 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

3.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4. 隋**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3-11-26

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本院对隋**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8民初45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3号楼110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隋**名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21)粤03民初495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3-11-23

内容: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清偿164,178,873.70美元;二、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64,174,073.70美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5%清偿利息,直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美元37,561.12元、港币342,000.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对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质押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8,312,117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对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质押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已经处置的7,690,660股股票的款项人民币197,197,356.31元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中的美元、港币,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1807.33元,由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华融澳门(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送达。

深圳健泰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蕴苑、吴君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1763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17元,由上诉人陈蕴苑负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194号案一审判决:陈蕴苑赔偿吴君本金损失280000元,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27日、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3.65%为上限)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517元,由陈蕴苑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025元,由吴君负担134元,陈蕴苑负担1891元。一审被告深圳健泰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未涉及赔偿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2675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4018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陈敏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663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驳回广发信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7.7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7.72元,由上诉人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

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

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通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2071民初21379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通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2071民初21380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北京信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1)

广州玖间堂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信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1828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42元,由上诉人广州玖间堂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玖间堂)负担1300元,上诉人北京信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信全)广州分公司负担4542元。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29日予以解除。北京信全广州分公司向玖间堂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的租金31634.2元、管理费5582.5元、服务费1450元,合计38666.7元;逾期付款*** 金(以38666.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提前终止合同*** 金65450元。北京信全广州分公司已付的租赁保证金120000元,由玖间堂没收60000元;剩余60000元用于充抵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应付款项。一审本诉受理费8962元,由玖间堂负担5312元,北京信全广州分公司负担365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3147元,由北京信全广州分公司负担。

河南颂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1)

张丽娜与河南颂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豫1002民初6394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判决:被告河南颂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53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河南颂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1)

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范晶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青01民终2138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给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38400元、2018年绩效考核奖4800元,合计43200元。

瀛哲法商(上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1)

瀛哲法商(上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德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1788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判决:瀛哲法商(上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767.86元。

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1)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04民初1427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判决:被告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案件受理费2,248.08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648.08元,被告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郑州凯越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2023)鲁0117执688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简称:钢城区法院)于2023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钢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3)渝0108执14862号

执行标的(元):211,637.00

执行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11-17

新增终本案件

案号:(2023)川1403执1668号

执行标的(元):1,000,000.00

执行法院: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3-11-17

新增终本案件

案号:(2023)渝0109执4883号

执行标的(元):215,838.00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3-11-17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

贺健与梁承东、代成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川0823民初1387号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判决:确认原告贺健在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的全部交易无效;被告梁承东、代成勇、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2884.92元。案件受理费2372.00元,由被告梁承东、代成勇、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1898.00元,原告负担474.00元。

四川证监局于2020年6月1日根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案件咨询函作出川证监函〔2020〕152号《关于对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相关业务性质进行专业认定的复函》,该复函认定意见如下:经查,新交所不属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也非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新交所组织的“大庆原油指数(龙油版)”交易活动,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不以实物交易为目的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完成交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上述交易活动具备期货交易的特征。新交所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组织以上交易活动,涉嫌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于2020年9月23日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件咨询函作出广东证监函〔2020〕989号《关于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交易活动涉及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认定意见如下:新华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大庆原油指数”和“大庆原油指数(龙油版)”相关交易行为,涉嫌采用了保证金制度和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允许投资者采取T+0交易和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且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综上,我局认为上述相关交易涉嫌具备期货交易特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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