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盛实业发展2022债权资产(重庆万盛房产)

余老师 116 0

在实务中,我们常常遇到企业间委托第三方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此种业务所形成的单位间的债权债务、利息收支,在编制各方财务报表时该如何列报,今天我们来做一次讨论。在讨论前,我们首先应了解什么是委托贷款。

重庆万盛实业发展2022债权资产

一、什么是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企业间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委托人利用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能力,规范其资金投资业务。同时,有利于相关监管机构监督社会借贷规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银办发[2000]100号》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委托贷款业务中涉及三方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其中,委托人为资金的实际提供方,借款人为资金的实际需求方,而受托人(商业银行)为该业务的中间人,其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报表列报

(一)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根据委托贷款的业务属性,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另外,就一般情形而言,委托方管理其借出资金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方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所投出的资金,一般应作为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并根据委托贷款的期限(考虑资产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或“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

上述委托贷款形成的孳息收益,对于委托方而言,为一项金融资产投资所形成的收益,因此,该孳息收益我们倾向于作为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列报,而非“利息收入”[1]或“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项目列报。

在现金流量表中,委托贷款资金的投出或收回,应分别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报。收到的孳息收益,应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列报。

(二)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根据委托贷款的业务属性,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借入的委托贷款资金,应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结合委托贷款的期限(考虑负债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作为“短期借款”或“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

借款方应将借入的委托贷款资金,视为一项借款融资业务,该业务所形成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列报,若该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资本化处理,将其作为相关资产项目列报。

在现金流量表中,借款人收到或偿付委托贷款资金时,应分别作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或“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或“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报;借款人所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费用,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或“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报。

(三)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

由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该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因此,受托人(商业银行)应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所形成的手续费收益,在利润表中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列报,该收益形成的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列报。

三、集团内部单位间的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利息收支,在编制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予以抵消?

在实务中,部分小伙伴提出这样一个疑问,集团内部单位通过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对集团内其他单位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此种情形下,在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将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利息收支、现金流入流出予以合并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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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从委托贷款业务中三方的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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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为资金的实际提供方,借款人为资金的实际需求方,而受托人(商业银行)为该业务的中间人,其不承担贷款风险。

会计报表应客观反映经济实质,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借款人虽通过受托人(商业银行)借款,但其经济实质为:借款人通过受托人(商业银行)向委托人借款,该业务的资金实质上由委托人提供,且受托人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集团内部单位间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其经济实质为集团内部单位的资金借贷(拆借)。

由此可得:集团内部单位间的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利息收支,包括对应的现金流入流出,在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予以合并抵消处理。

立信央企事业总部 郭喜梅

声明:文章中的观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列报,最终以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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