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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龙力
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3号及配套材料清单。
协会在公告中表示,今年5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3号已先行施行。
目前,管理人登记方面,申请机构质量明显改善,服务质效显著增强,《办法》在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方面初见成效。基金备案方面,鉴于现有规则较为零散、亟需整合,为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协会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对现行基金备案自律规则及零散在关注要点、案例中的备案口径进行整合、优化,起草形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分别简称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备案指引3号),并修订相关材料清单,推动形成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体系清晰协调的自律规则体系。
备案指引1号和备案指引2号主要是对现行规则整合细化,新增要求较少且基本为原则性规定。一是完善和优化现行备案规则,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二是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创投基金发展。
备案指引3号主要明确已备案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分原管理人正常展业和在注销、失联等失能情况下的差异化变更要求。
备案指引1-3号发布后,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存量基金如不涉及变更则不受影响。协会同步修改了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配套备案指引同时发布。备案指引及材料清单发布后,《备案须知》《备案关注要点》及《备案材料清单(2020年3月发布)》同时废止。
下一步,协会将认真落实备案指引1-3号,后续将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修订发布,同步完善协会自律规则,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标签: #AFMY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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