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园“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创新支持方案!
一、投资建设期:融资主体为农业产业园投资建设方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案例:以东山县为例,2021年该县由省级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9.28亿元,全县新增专项债券5.62亿元。其中,县中医院迁建(二期)工程康复养生楼项目0.28亿元,县城乡污水收集系统工程(二期)及配套工程项目1.34亿元,东山水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2.3亿元,县西埔、铜陵市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7亿元。
2.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的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在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②。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③第一条第二款中,所列示的试点行业中有“园区基础设施”,具体指“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
3.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就共同推进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出部署,提出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适度超前开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撬动更多中长期信贷资金高效率、低成本倾斜流入农业农村,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在现代设施农业领域,提出支持发展立体生态水产养殖,推动陆基工厂化水产养殖和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此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2022年7月成立农发基础设施基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是五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之一。实际操作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股东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缺口。
案例:截至2022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完成两期农发基础设施基金投放,累计投放1900亿元,支持基础设施项目1282个。其中,农发行漳州市分行投放农发基础设施基金4笔、金额1.14亿元,分别用于支持诏安县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和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南靖县城区饮用水引水扩容和兰花电商产业园等项目。农发行龙岩分行投放农发基础设施基金8.5亿元,用于支持龙岩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设备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指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服务农业产业园区项目中,可分为直接租赁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在直接租赁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产业园区建设需要出资购买设备,租赁给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主体,由其按期支付租金。而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先由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主体将已建设完毕的基础设施设备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再向其返租,按期支付租金。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创新设施农业和农机装备金融服务模式,稳妥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5.农业产业园区PPP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在此模式下,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签订特许合同(SPV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SPV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融资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二、运营孵化期:融资主体为农业产业园内养殖户
1.农业产业园区域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若养殖户通过向农业产业园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标准化养殖区域,缴纳相应的承包费用,由农业产业园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经营权证并完成登记手续,以经营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作为支付承包费用或生产经营用途。相关经营权证既能证明养殖户与农业产业园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关系,也通过抵押登记为金融机构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以东山鲍鱼养殖场承包建设为例,若承包建设100口养殖池(每口3m×6m,占地约4亩),投资建设成本约300万元(含土地承包费20年100万元,养殖池建设及生产设备费用200万元),以承包建设方式开展养殖经营则需要一次性资金投入,融资需求较大。
2.农业产业园“园区租金贷”。若养殖户通过向农业产业园经营主体租用标准化养殖区域及生产设备,可向金融机构申请“租金贷”,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贷款用途仅限用于缴纳相应租金。一方面,缓解养殖户生产经营初期租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农业产业园经营主体及时回笼项目资金。若以养殖户申请信用贷款,则授信额度有限,且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手段受限。可组合创新引入农业产业园经营主体提供相应融资担保,若养殖户出现贷款逾期或不良时,农业产业园经营主体代偿相应贷款后,可收回已租赁的养殖区域及设备。仍以东山鲍鱼养殖场租赁为例,目前普遍采用养殖池及生产设备一同出租的方式,押1年、付3年,100口养殖池(每口3m×6m,占地约4亩)的年租金约20万元,则养殖户需支付80万元,分期还款的“租金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殖户的租金支付压力。
3.“园保贷”融资担保贷款。“园保贷”主要是指产业园区配套资金形成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池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金额。通过政府、平台公司、银行三方合作,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农业产业园经营主体负责园区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建立“园区目标客户库”,对申请贷款养殖户进行资信初步调查,风险监控,配合合作银行实施债务追偿等。
4.“新农人”园区创业帮扶计划。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农业产业园区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可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建立相关创业帮扶机制,通过以资金、场地、设备等入股扶持农业产业园区“新农人”创业经营和相关产业链企业运营。进一步鼓励有技术能力的“新农人”干事创业,通过创业投资孵化,引导养殖技术、品种迭代更新。
三、稳定成熟期:融资主体为供应链上产销企业
1.生产物料供应链融资。通过农业产业园区标准化、规模化、集成化运营,农业产业园区经营主体可设立或合作养殖相关生产物料(如饲料、药品、生产用具等)销售企业,以销售企业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向园区养殖户提供生产物料采购融资。以对虾养殖为例,饲料采购成本约占全部养殖成本六成,且养殖周期不超过半年。若养殖户通过供应链融资方式采购生产物料,则极大缓解养殖期资金压力,降低销售企业资金风险。
2.基地直采应收账款质押。随着水产品加工企业和生鲜电商兴起,水产品基地规模化集采需求日趋旺盛。农业产业园可整合产销资源,一头连接养殖户,另一头连接销售终端,集采集销。一方面,可畅通产销链路,扩大农业产业园销售企业营收规模;另一方面,由销售企业与下游水产加工和生鲜电商龙头企业签署长期销售协议,以应收账款或承兑汇票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加快资金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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