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安理【意】(2017)第 Y035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安联大厦 9 层,邮编:100026 电话(Tel):(010)85879199 传真(Fax):(010)85879198 二○一七年六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5 一、核查及分析过程 .................................................................................................................. 5 二、核查情况 ............................................................................................................................... 5 三、法律分析 ............................................................................................................................... 9 (一)具有相同、相似业务的,并不必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 9 (二)“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投资咨 询”属于广义的行业,不属于狭义的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类别............................... 9 (三)“物业管理”方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分析 ................................................... 10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业竞争分析的影响 ...................................... 10 (五)深圳惠程管理制度的安排,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1 四、结论意见 ............................................................................................................................. 13 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本所 指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 深圳惠程、公司 指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 中驰惠程 指 深圳惠程之控股股东, 曾用名: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 信中利 指 深圳惠程控股股东(中驰惠程)的一致行动人 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中源信企业 指 深圳惠程控股股东(中驰惠程)的一致行动人 深圳惠程的实际控制人,汪超涌先生、 6 汪超涌、李亦非 指 李亦非女士 田勇先生, 7 田勇 指 深圳惠程控股股东(中驰惠程)的一致行动人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8 《公司法》 指 相关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9 《证券法》 指 相关司法解释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 10 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指 秩序的若干意见》 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014 年 6 月 4 日,国发[2014]20 号)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10 月 26 日, 11 指 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招股说明书信披 12 指 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 准则》(2015 年修订)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证监会公告[2015]32 号)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4 指 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 15 元 指 人民币 元 3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安理【意】(2017)第 Y035 号 致: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惠程的书面委托,就深圳惠程与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表专项法律 意见。本所委派孔岐忠、崔宪涛律师核查、验证了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 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并就同业竞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法律分析,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如下保证: 1、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 当取得的授权,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原件都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其 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电子文档与书面文件一致; 2、所有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中所陈述的事实和做出的结论均为真实、准确、 全面和完整的,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或重大遗漏;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 4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核查及分析过程 本所律师,就深圳惠程与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对深圳惠程董事长(徐海啸先生)、 深圳惠程控股股东(中驰惠程)相关高管、中驰惠程一致行动人(田勇先生)、及 深圳惠程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并取得了深圳惠程出具的《深圳惠程之 业务说明》及有关主体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承诺;同时,针对上述各主体的实际经 营状况,本所律师对比核查了相关主体的财务报告、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照各有关主体的经营现状,对该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 同业竞争关系,在尽职调查及核查的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分析与推理,据此 形成本次法律意见。 二、核查情况 (一)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有关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1、深圳惠程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119019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2 日 住所 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锦绣路以南惠程科技工业厂区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2,058.97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海啸 5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物业投资、物业 经营、物业管理;电工器材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 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准证字第 2003-525 号文件 执行);自有产品的售后服务;汽车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有形动产 设备租赁服务(不含金融租赁)。(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缆分支 箱、环网柜、电力电缆附件等高分子绝缘制品及相关材料、高低压电 器、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箱式变电站、电力自动化产品、跌落式熔 经营范围 断器、柱上开关、柱上断路器,管母线等相关电力配网设备的生产、 销售及施工服务;电网与工控安全、智能配电、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 业链、工业自动化及控制、信息与安防监控系统、智能二次设备、电 力网络信息安全系统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及工程集成;电动汽车充电 设备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站规划设计、建设;离网、并网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储能 系统设备研发制造及运营;动力电池回收。(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 及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2、中驰惠程(深圳惠程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3303568270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7 日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2 层 B-0234 房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超涌 营业期限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45 年 2 月 16 日 企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驰惠程,在企业管理咨询方面,与深圳惠程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之部 分存在相同的情形。 6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信中利(中驰惠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634397409E 成立日期 1999 年 5 月 17 日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 4398 室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128,999.840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超涌 营业期限 1999 年 5 月 17 日至——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 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 咨询;出租商业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经营范围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中利,在创业投资业务、投资管理等方面,与深圳惠程公司章程载明的经 营范围之部分存在相同的情形。 4、中源信企业(中驰惠程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5HBAA5M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8 日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42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超涌 合伙期限 2016 年 4 月 18 日至 2036 年 4 月 17 日 7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源信企业,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方面,与深圳惠程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 范围之部分存在相同的情形。 5、田勇先生的基本情况 田勇,男,汉族,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302021962******7X,住址为湖 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中兴村 28 栋***号。 田勇先生通过控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东阳烈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九立 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城九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田勇先生控制的企业在物业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与深圳惠程公司章程载 明的经营范围之部分存在相同情形。 6、汪超涌先生、李亦非女士的基本信息 汪超涌,男,汉族,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101081965******1X,住址为 北京市外企服务公司朝阳门南大街 14 号。 李亦非,女,汉族,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1101021963******87,住址为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811 幢***号。 汪超涌先生通过控股、或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管职务对湖北省长江信 中利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信中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潮客海 创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 汪超涌先生就其实际控制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在物业管理、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等方面,与深圳惠程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之部分存在相同情形。 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分析 (一)具有相同、相似业务的,并不必然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1、《招股说明书信披准则(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 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 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2、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信披准则(2015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信披义务主体”(发行人)应当对“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解释,也即: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并不必然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投 资咨询”属于广义的行业,不属于狭义的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类别 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从 A、B、C、D、… …、S 各门类之 01、02、 03、04、… …、90 大类,并没有对“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作为独立的一大类。 2、本所律师认为: (1) 按照常理和通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可以 涉及所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所界定的 90 大类行业展开业务, 其概念属于更为广义的行业类别或者行业识别概念; (2) “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之咨询业务,也可以涉及所有《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所界定的 90 大类行业展开业务,其概念亦属于更 为广义的行业类别或者行业识别概念; (3)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投 资咨询”不属于《上市公司行业指引》第 1.2 条所述“《指引》适用 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 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行业分类。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就经营范围方面,在“投资管理”、“股权投 9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若 无“特殊情况”不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物业管理”方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分析 经核查,深圳惠程的物业管理属于对其原持有物业(原散布于全国各地之办 事处、分支机构的物业)进行的租赁及出售管理,以及近两年新购入办公物业的 租赁与管理业务。根据深圳惠程出具的《深圳惠程之业务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深圳惠程不存在物业开发的情形,也没有物业开发的经营计划。深圳惠程,不存 在在物业开发方面与其他主体在某些特定区域有举牌、竞价等竞争性业务。 根据深圳惠程出具的《深圳惠程之业务说明》,深圳惠程没有承接第三方物 业管理业务,也没有参与公开市场的物业管理及物业开发的经营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经营范围及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物业管理事实,但是鉴于物业 管理活动属于获取排他性资源(物业管理标的)的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主体通过 协议等类似方式从物业持有主体处取得物业管理的排他性经营权益,而深圳惠程 管理的物业仅为其自持物业及其办公物业,深圳惠程与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在公开的、竞争性市场发生竞争性获取物业管 理资源的情形,所以深圳惠程与其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之间,在物业管理方面,不会亦没有发生同业竞争关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业竞争分析的影响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 年 6 月 4 日,国发〔2014〕20 号),在“基本原则”篇载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 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2、同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 出:“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 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 法平等进入。” 10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 若干意见》的指导精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法不禁止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即可为”;也即有关主体之间的工商行政机关公示的文字载明的经营 范围、或者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并不必然构成对该等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 不能因为工商行政机关公示的、文字载明的经营范围或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 是否存在相同、相似项,即判断该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五)深圳惠程管理制度的安排,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根据本所律师对深圳惠程《投融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及其他关联制度的核查,以及对深圳惠程董事长徐海啸先 生的访谈,深圳惠程主营电气业务,同时适当的开展投资相关业务,其投资相关 业务主要涉及公司战略性业务的投资及管理,除二级市场基于对现金管理的需要, 不涉及纯粹财务性投资。 2、2016 年 4 月 22 日,深圳惠程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披 露了就中驰惠程(原使用名称:中驰极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源信受让 深圳惠程控股股权之《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在该报告书中,深圳 惠程披露了中驰惠程(含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 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会提议变更 经营范围或就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提出合理处置方案。 3、2016 年 8 月 17 日,深圳惠程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了《关于发起设立信 中利惠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在该公告中,深圳惠程披露了若在 产业并购基金投资中导致同业竞争的,“各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协商妥善解决,以避免 同业竞争”。 4、2017 年 3 月 15 日,深圳惠程在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在该报告书中,深圳惠程披露了控股股东(中驰惠 程)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依据该等承诺, 11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深圳惠程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 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深圳惠程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深圳 惠程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的活动。并且信中利进一步承诺:若信中利或其控制的主 体未来从事的业务与深圳惠程构成竞争关系,信中利或其控制的主体将放弃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产品或业务机会;深圳惠程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 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存在同业竞争的企 业的股权、资产;要求可能的竞争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 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法律意见书上述第(五)节第 2 段、第 3 段、第 4 段 涉及的各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做了必要的访谈和核实,上述承诺主体作出以 上承诺为其真实意思表达,对其具有约束力。上述各主体对上述承诺做了进一步 确认,并延长了该等承诺期限。 也即: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皆出具了书面承诺, 承诺其在作为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上述关 系届满(或终止)后 12 个月内,若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广泛的投资领域,就 某些投资标的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时,双方采取共同设立第三方投资机构对外投 资,消除双方的竞争关系,保持一致的利益关系;若不能或者没有共同设立第三 方机构对外投资的,若发生在投资时间、投资价款方面存在潜在竞争关系的,其 放弃该潜在投资机会,或者保持和深圳惠程的投资意向一致,保证消除该潜在的 竞争关系;同时承诺,其(含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 深圳惠程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深圳惠程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深圳惠程及其下属企业业 务的活动。 6、《招股说明书信披准则(2015 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披 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所律师对上述出具《承 12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诺函》的各主体相关人员进行了电话访谈,上述《承诺函》载明内容为上述各主 体真实意思表达,对该等主体具有约束力,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7、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根据目前深圳惠程、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其皆不能对整个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或者类似的投资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上述各方对该等市场的参与 不会产生竞争关系。但是,可能会因为特殊的原因,就某些特定的投 资标的,上述各方会存在“时间竞争”、“价格竞争”的情形,产生 类似的潜在竞争关系;深圳惠程在投资方面管理制度的安排及各方的 承诺能够有效消除该等可能存在的“潜在竞争关系”。 (2) 上述第(1)项叙述的“潜在竞争关系”,是一个公开、竞争的市场 参与主体都会面临的情形,并非深圳惠程、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特有的“潜在的同业 竞争关系”。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深圳惠程,与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物业管理等深圳惠程实 际经营业务方面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深圳惠程在投资方面管理制度的安排,深圳惠程控股股东(含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就避免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能 够有效消除上述各方之间潜在的竞争关系。 13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与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孔岐忠 王清友 (执业证号:11101201510929442) 经办律师: 崔宪涛 (执业证号:11101201210493638)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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