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债权(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余老师 85 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债权

  公 告

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债权(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299号

  肖卫平、李锡宏、姚辉妹:

  本院在受理原告翁振池诉被告肖卫平、李锡宏、姚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万元及自2015年8月5日起到清偿日为止的利息(利息暂计到2015年10月13日为588000元);2、被告一支付自2015年10月11日起到清偿日为止的*** 金(暂计到2015年10月13日为6300元);3、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5万元);4、被告二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总标的金额为11144300元。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广东明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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