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烟投2024年债权资产(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余老师 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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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烟投2024年债权资产

本系列宗旨:欠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疑是债权人的噩梦,甚至常有债权人为止损而放弃起诉,造成很多本可实现的债权“就此别过”,极为可惜。

《极简公司法》微信公众号整合团队多年办案经验,特别打造针对公司债的追索系列,以清单式操作指南助力债权人“宜将剩勇追穷寇”,直至“柳暗花明又一村”。

本期阅读提示:

上期我们讲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可以寻求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期我们探求股东控制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各公司丧失独立性时是否能否认各公司独立人格,从而寻求各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实现债权的追索。

追索对象:债务公司的关联公司

追索策略:

债权人应积极调查债务公司及其股东的关联公司与债务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混同的事实,特别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同一个控制人控制多个公司,在各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不当交易、财产转移等行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最后通过丢车保帅将债务归入拟破产的公司,却将财产归入优质公司的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此种情形,应积极行动追究关联优质公司的责任

特别注意:

1、债权人对人员、业务、财务等混同事实或者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各关联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事实,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故起诉前一定要做过一定的证据准备之所以是一定的而不是完全充分的,这涉及到诉讼策略往往能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部分证据,完善、充分自身的证据。

2、实践中相当部分法院对否认关联公司独立人格,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随着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这种情况应该会逐步好转。故提起此类诉讼前应格外关注所属地区法院对人格否认掌握的尺度。

参考案例:

1、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2)最高法民终69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应否对怡化电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怡化金融设备公司与怡化电脑公司均受怡化股份公司控制,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经营范围与怡化电脑公司基本一致。根据怡化电脑公司代理人的一审庭审陈述,怡化电脑公司从2016年开始即没有再进行主营业务的经营。2015年10月怡化电脑公司有682名工作人员购买社保,2015年12月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有650名工作人员,其中有630名是于2015年10月在怡化电脑公司购买社保的工作人员,而2015年12月怡化电脑公司购买社保的工作人员人数为0。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在冲电气公司就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后不久,怡化电脑公司停止营业,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成立并从事与怡化电脑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且招录了怡化电脑公司几乎全部的员工。冲电气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在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工作人员等方面与怡化电脑公司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原审要求举证时,怡化金融公司没有就这些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出能有效证明其与怡化电脑公司之间财产独立的证据。原审结合双方诉讼地位和举证难度,综合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怡化股份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和怡化金融设备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并判令怡化金融设备公司对怡化电脑公司在D83号仲裁裁决第一项与第二项相互抵扣后的应向冲电气公司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3、(2021)陕02民终259号:法院认为:禾博公司员工张某甲在方舟公司公司签呈表高一级主管指示栏签名,与方舟公司共同呈公司领导的事实。一方面证明两公司业务混同,让韦建东在交易过程中分不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另一方面证明方舟公司与禾博公司在购销方面存在控制关系。经本院进一步核实,禾博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期间使用方舟公司的房屋、生产设备、锅炉,两公司员工共同使用职工食堂。结合已经查明两公司存在业务混同、账务混同情形,可以认定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本案与该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相类似,其裁判要点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参照。已查明,禾博公司与方舟公司虽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两公司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本案中两公司与韦建东的结算行为以及方舟公司支付所谓禾博公司部分货款,取得和林某某出具的证明,意欲让无力清偿且下落不明的禾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明显是逃避债务的行为。方舟公司违反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大致相当。故,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方舟公司应当对禾博公司支付货款及*** 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韦建东主张方舟公司承担支付543457.5元及逾期银行利息62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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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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